案情简介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是一家珠宝首饰上市公司及中国500强企业,拥有“老凤祥”注册商标。原告深圳市粤祥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是老凤祥公司的广东经销商,经授权取得对侵害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各项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广东地区进行调查取证及维权诉讼等权利。
2022年07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某珠宝店、深圳市某珠宝公司在抖音账号发布含有老凤祥加盟店铺印章代号的“老凤祥”质量保证单及断了两截成半圆形且外为金色内为银色的手镯、指向该手镯的手形图案及文字内容“带发票的金包银手镯”等视频内容,并配文“别以为带发票的黄金,就稳了”以及配有歌词内容为“完了完了芭比q了”的歌曲。原告对该行为进行取证时,该视频有65个赞、43条评论、4个收藏、36次转发,有公众评论“老凤祥要摊上事了”“我的也是老凤祥这怎么办”“不敢相信这是老凤祥”“在老凤祥上过一次当再也不可能相信老凤祥了”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两被告主要提供珠宝首饰的零售、批发及鉴定、回收、修理等服务,与原告的主营业务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二者为同行业竞争者。原告主张两被告擅自编造、传播含有商业诋毁内容的视频,使相关消费者对原告的商品质量产生怀疑,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也对原告的商品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对原告商誉的诋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
各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其身份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其在发表相关言论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将没有依据的、未经核实的信息通过抖音平台向公众传递,该视频内容给人的印象是老凤祥品牌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从该视频中的评论可知,视频内容已误导相关观众对原告经营的产品质量评判,对原告诚信经营产生怀疑,导致原告社会评价减损,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处理结果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庭后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在其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
法官说法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自由、充分的竞争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至关重要,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竞争秩序必须是正当且有序的,经营者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市场经营主体可依其主观好恶对他人进行商业评价,但在面对不特定公众发表言论时,应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尤其是对竞争对手的贬损性评价,应当言之有据。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是商业诋毁行为的客观方面,也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关键。虚假性信息,一般为没有根据、无中生有的或者虽有但已然被歪曲的信息;误导性信息,一般则指信息虽然真实,但未得以完整陈述,或者经断章取义、宣传渲染、误导性解读等,致人引发错误联想的信息。实践中,很多经营者对外片面、歪曲地散布一些未经证明的事实,这些事实的真伪属性虽不确定,但却会给公众或者消费者带来误解,从而实质性地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近年来,短视频繁荣发展,用户规模不断扩大,短视频与直播、电商相互加成,庞大的网民规模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内生动力。应引起注意的是,经营者在使用短视频、直播等平台经营时,公开发表商业言论应较普通消费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如其发表的言论系编造的虚假事实,目的是为了降低其他竞争者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竞争,引起其他竞争者的社会评价减损,则构成商业诋毁。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在评论或者批评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商品或者服务时,如所陈述的内容系真实但却片面的或者引人误解的,足以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名誉的,同样构成商业诋毁。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名誉等。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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